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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简介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4-25

名 称: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简介

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名称

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13号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5号),设立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负责人:蔡昌顺

机构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13号

邮编:427000

电话:0744-8384134

上班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下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起草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卫生健康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拟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强化全市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和服务保障。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张家界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坚持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市公共卫生防护网。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机关党委(人事科、行业党建指导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党建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划财务与信息化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监管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稽查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法制与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政府性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行政审批服务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负责或牵头组织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平台建设及数据支撑工作。

(五)体制改革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拟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分析;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七)医政与医疗应急科(科技教育科)。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的处理;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

(八)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院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其服务质量;负责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拟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保护、挖掘、整理、创新、推广工作。

(十)妇幼健康科(保健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爱卫指导与健康促进科。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城市巩固、卫生村镇创建和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和创卫爱卫工作的培训、督查、指导和评估;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健康张家界建设协调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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